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聲請為被告之輔佐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係被告之妹婿,並不符上開規定,爰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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