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保險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保險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凃啟夫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沈建興~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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