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交上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三三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百二十年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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