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政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政勇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5月2日核准假釋,並經貴院以114年度聲保字第33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嗣經貴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接續前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執行,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3年,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6月2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578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華 鵲 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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