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768號
原 告 黃瀚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貴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民事起訴狀漏未記載訴
之聲明即被告應給付若干元(見本院卷第11頁),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