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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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14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被 告 僑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
明第一項之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就此部分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最近一期
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繳款書,依房屋稅繳款書上之課稅現值加上請
求之租金24萬元、律師費5萬元後,按此總金額依法繳納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