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 戚李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0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783││├──┼───────────────┼──────────────┼────┼───┼────┼───┤│0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752││├──┼───────────────┼──────────────┼────┼───┼────┼───┤│0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