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 黃平登 代理人 黃信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201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20│├──┼───────────────┼─────────────┼───┼────┤│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224│├──┼───────────────┼─────────────┼───┼────┤│0003│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470│├──┼───────────────┼─────────────┼───┼────┤│0004│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272│├──┼───────────────┼─────────────┼───┼────┤│0005│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4-ND-0000000-0││1000│├──┼───────────────┼─────────────┼───┼────┤│0006│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104│├──┼───────────────┼─────────────┼───┼────┤│0007│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00│├──┼───────────────┼─────────────┼───┼────┤│0008│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6│├──┼───────────────┼─────────────┼───┼────┤│0009│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