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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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441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被告 林憲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而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載明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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