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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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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