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告乙○
丁○○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己○○原告戊○○
甲○○丙○○己○○右原告與被告台南市褓姆職業工會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就起訴狀所主張「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對於決算及預算所為決議,亦有違誤而屬無效」詳為表明係主張該會議中之第幾項決議有違誤?又該決議內容係違反何「法令」或「章程」之規定而有違誤?並聲明所用之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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