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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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庚○○與 陳忠境 (另案審理)係父子,二人共同召集民間互助會,推由庚○○為會首,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召集每會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民間互助會,含會首共十六會(以下簡稱第一會),每隔四個月開標乙次,每次於該月二十五日下午八時開標,採內標制(底標三千元),又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召集每會二萬元之民間互助會,至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屆滿,自任會首,含會首共二十四會(以下簡稱第二會),於每月五日下午八時開標,採內標制(底標一千五百元),復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召集每會一萬元之民間互助會,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止,自任會首,含會首共二十九會(以下簡稱第三會),於每月三十日下午八時開標,採內標制。末於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召集每會一萬元之民間互助會,自任會首,含會首共三十會(以下簡稱第四會),於每月十日下午八時開標,採內標制。庚○○與陳忠境二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有會員未參與開標之際,就第一會、第二會、第三會、第四會連續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時間,在標單上(業已滅失)書寫金額及會員姓名並持以行使,而冒用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會員名義得標,致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第一會、第二會、第三會、第四會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金與庚○○、陳忠境,並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被冒標之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庚○○業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影本各一份附在本院刑事卷宗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尹玉琪附表一┌──┬─────┬─────┬─────────────┬──────┐│編號│冒標時間│被冒標人│被詐欺活會會員│詐得金額││││││(新台幣)│├──┼─────┼─────┼─────────────┼──────┤│一│85.12.25│ 陳正吉 │己○○│二萬五千七百││││││元│└──┴─────┴─────┴─────────────┴──────┘附表二┌──┬─────┬──────┬────────────┬──────┐│編號│冒標時間│被冒標人│受詐欺活會會員│詐得金額││││││(新台幣)│├──┼─────┼──────┼────────────┼──────┤│一│不詳│不詳│乙○、辛○○、丙○○│十六萬六千五││││││百元│└──┴─────┴──────┴────────────┴──────┘附表三┌──┬─────┬──────┬────────────┬──────┐│編號│標會時間│被冒標人│受詐欺活會會員│詐得金額│├──┼─────┼──────┼────────────┼──────┤│一│不詳│不詳│己○○、乙○、壬○○、蔡│七十五萬六千│││││ 文樺 、丙○○、甲○○、張│元│││││ 榮城 、戊○○││└──┴─────┴──────┴────────────┴──────┘附表四┌──┬─────┬──────┬────────────┬──────┐│編號│標會時間│被冒標人│受詐欺活會會員│詐得金額│├──┼─────┼──────┼────────────┼──────┤│一│不詳│陳正吉│丁○○、乙○、戊○○│三萬五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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