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嘉南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被告須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