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月26日將被告二人裁定收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乙○○、甲○○,並聽取檢察官及到庭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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