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52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之親屬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等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8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月1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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