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當事人間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法第77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玉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