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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