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5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676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8年9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證。是被告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