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9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石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1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石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罪。另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被告出言侮辱警員 姚智豪 、 黃騰億 等2人,仍屬侵害同一國家法益,不因侵害員警人數而認應有想像競合之適用,附此敘明。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則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以言詞辱駡警員姚智豪、黃騰億,復以施強暴方式揮打警員姚智豪等行為,其所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及當場侮辱犯行,屬接續之一行為,揆諸上揭說明,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處斷。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存在,而施強暴及當場侮辱依法執行勤務之員警,破壞國家法紀執行,對公務員值勤威信造成相當危害,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告訴人不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1983號被告陳石龍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1樓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石龍於民國103年8月10日上午1時4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與錦和路口前,因酒醉倒臥路邊休息,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警員姚智豪與黃騰億據報後到場處理,並請陳石龍出示證件,陳石龍竟心生不滿,明知姚智豪、黃騰億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以「他媽的」、「操你媽」、「你們屁」等語辱罵姚智豪、黃騰億(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並徒手揮打姚智豪,致姚智豪受有雙前臂多處鈍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而為警當場逮捕,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石龍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警員姚智豪職務報告1份。
(三)現場錄音譯文2份。
(四)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現場暨警員受傷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同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檢察官陳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