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9月17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