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廣德
代 理 人 姜葳妮
相 對 人 侯文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
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