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調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312號
原   告  謝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俊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金額:9,000元,請求聲明: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其訴之聲明項記載欠明,並未具體明確,請具
  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應記載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金額、利息等)。
三、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9,000元之明細表(應分項列明)、
  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該請求金額)及相關單據。
四、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或購買收據、蓋有車行店章
  之維修估價單影本(工資、零件等費用應分別列計,並分別
  計算總金額)或統一發票影本。
五、原告如非本件電動車之所有權人,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
  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六、上開命補正之書狀及證物,另應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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