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三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