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六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十六萬四千六百六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述 略稱:
被告甲○○涉嫌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依民法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刑事告訴,嗣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