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三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
張仁興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該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