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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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店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邱素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審理
(104年度新北警店刑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素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4月27日下午10時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路段。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如附表所示物品扣案可證。
扣案附表所示物品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竣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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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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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力膠吸食袋│1只│
├──┼────────────┼─────┤
│二│富士接著劑強力膠(含紙盒│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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