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蘇儂誼 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是當事人得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
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
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
之列(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92年度台聲字第14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30日不變期間應由法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0號案件卷宗,並通知聲請人閱卷取
證,作為聲請人知悉時點並起算30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
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之訴訟標的僅有民事訴訟
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有民事聲請再審狀在卷可稽(見
南再小補字卷第5頁至第12頁),本院並於108年度南再小
字第4號裁定內,就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再審
事由之30日不變期間起算時間予以說明,無何聲請意旨所指
應為補充判決之訴訟標的有脫漏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補充
判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