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93號原告森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張輝盛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張憲章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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