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七十二號債務人 陳詠琳 原名 陳佳麟 .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