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建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28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張憲章 被上訴人 森榮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3,209,92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92,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倘若上訴人無資力委任代理人,按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亦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或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