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李美霞 代理人 卓元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有關准許變更後之條文欄所示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本法人置監察人『二』人,任期四年」,應更正為「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