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 高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提出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北再簡字第9號請求再審之訴已合法起訴之證明(例如:已補繳裁判費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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