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69號上訴人 呂瓊來 被上訴人 呂嘉來
呂幸來 呂鈺來 鄭呂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146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8,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