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587號聲請人丸三產業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中島喜代典 非訟代理人 陳彥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容應詳細記載股東名稱、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