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97號上訴人 于蒂娜
陳文成 劉美珍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797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分別裁定命上訴人于蒂娜、陳文成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983元,命上訴人劉美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