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99號
原 告 盧世宗
一、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表明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土地之正確地段、地號,並提出該
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陳報地上物實際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
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㈢、提出被告 范金料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