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99號
原   告  盧世宗
一、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表明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土地之正確地段、地號,並提出該
  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陳報地上物實際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
  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㈢、提出被告 范金料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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