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法官廖柏基
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二│有五││彰│1│彰│8│││││號│級│期月││化│毒9│化│2│││││執8│毒│徒││地│偵1│地│易8│14│同│上│1│7│用品│刑││檢│4│院│1│││││9││││署││││││││├──┼──┼────┼──┼─────┼─┼───┼────┼─┼───┼────┤│轉一│有一│初│彰│5│臺│││最│3││號│級│期年││化│6│中│上4││高│台2││執7│毒│徒四│至│地│偵0│高│3│64│法│5│8│5│讓品│刑月││檢│8│分│訴6││院│上4││0││││署││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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