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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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四號
上訴人 郭一成 被告丙○○
甲○○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三五六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郭一成在第一審自訴意旨略稱:被告丙○○、甲○○、乙○○共同於民國八十二年九、十月間,以怪手在坐落台南縣○○鄉○○段○○○○號農地內,竊取上訴人所有之泥土,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惟經調查證據結果,認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此部分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然查:㈠、證據之取捨,法院雖有自由判斷之權,但其取捨不能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證人 黃燕章 在第一審雖證稱:「我載土來賣給丙○○的,我已賣給他四、五年了,每年約賣給他上百台的土,每台約四立方公尺」等語(見第一審卷第四十八頁)。惟丙○○自稱:前開土地其妻 許瓊英 分管部分係斜坡地,與上訴人分管部分相鄰處落差有三公尺之多。該擋土牆係於八十二年九、十月間建築,亦據上訴人供明在卷。苟丙○○未建築擋土牆前,即向黃燕章購買泥土填高,遇雨勢必被沖走流失,黃燕章竟謂丙○○於建築擋土牆前(即四、五年前),向其買土填該地,其證言之真實性非無可疑。且如購土填地,衡情似必購良質之泥土,何有購買竹根來填,依上訴人提出之照片,丙○○所填之土似有甚多竹根(見偵查卷證物袋),尤與常情有違。原審未詳予調查究明,遽予採信,難謂適法。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已經指明,本次更審對該證據之憑信性即雙方有無泥土交易之確實佐證及被告何以在建擋土牆之四、五年前即預備泥土儲存﹖仍未調查究明,遽採為判決基礎,自嫌速斷,而無可維持。㈡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復指明:據證人 歐明德 證稱:被告等有挖上訴人前開分管土地上之泥土「約有四、五十鐵牛車之量」。甲○○亦供稱「我在(上訴人分管土地上)挖土時有問被告(指丙○○),他說有與對方(指上訴人)講過(上訴人否認其事),竹子部分可以挖掉」等語(見偵查卷第十四頁及其反面,第一審卷第二十七頁)。查上訴人分管之土地,係竹子園,其土壤含有竹根甚多。被告等所填之土,亦含有竹根。有上訴人提出之現場照片可證,並經檢察官勘驗紀錄在卷(見偵查卷第三十二頁)。尤其上訴人分管之土地與丙○○之妻許瓊英分管之土地相鄰,苟被告等竊取之上訴人分管土地上之泥土,僅須用挖土機挖起後填在許瓊英分管之土地上即可。況甲○○乃被告丙○○僱用之人,苟無其情,豈有設詞誣陷之理﹖原審對於上開不利被告之證據,未與上訴人指訴各節為綜合研判,衡情度理以定其取捨之分際。竟僅以被告丙○○之填土建擋土牆,有損及證人歐明德之承租利益,其證言難免偏頗為由,悉予摒棄不取,其於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難謂於法無違。㈢證人即當地村長 黃水永 於偵查中證稱:本案發生後,曾為上訴人郭一成、被告丙○○、證人歐明德居間協調,當時丙○○有答應要在其鷄舍後面斜坡再做一道擋土牆。 歐某 亦已與被告在鄉公所調解完畢,被告賠了(新台幣)三萬五千元等語(八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一四號卷第四十五-四十六頁)。如果無訛,上開證言顯於被告不利,原判決就該不利被告之證據,究竟如何不足採取,並未有所說明,亦嫌判決理由不備。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又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3 年度 自 字第 111 號(83.09.08)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3 年度 上訴 字第 2480 號(84.01.17)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4 年度 上更(一) 字第 242 號(84.11.16)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5 年度 上更(二) 字第 356 號(85.10.24)
  • 最高法院 86 年度 台上 字第 6264 號判決(86.10.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6 年度 重上更(三) 字第 459 號(87.01.16)
  • 最高法院 87 年度 台上 字第 2507 號判決(8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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