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潘啟明 被告 陳文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