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79號
原 告 志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
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72,000元,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38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