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79號
原   告 志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
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72,000元,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38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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