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宏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宏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