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司小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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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司小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毒欣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供證
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使用手機轉帳產生錯誤,致將款項新
臺幣13,080元匯入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系爭帳戶)內,請本院協助調查轉入帳號所有人之基本資料
,並聲請調解等語。惟聲請人提供之存摺內頁影本,並未顯
示轉出及轉入帳號,而係由聲請人另行書寫轉入帳號,本院
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轉出帳號存摺封面影
本及轉入帳號為系爭帳戶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7年
12月7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