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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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鴻
       田阿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奉璋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補正載有「對於原判決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理由」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一審法院為之,此於小
額程序之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小額程
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
項、第436條之25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理由。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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