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205號原 告 唐俊 被 告 潘彥宏 即威旺汽車商行訴訟代理人 潘源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