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唐俊
被   告  潘彥宏威旺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潘源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玉雙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08 年度 湖小 字第 205 號裁定(108.03.15)[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