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原告 羅政博
羅宜哲 羅宜珣 共同 蘇衍維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曾福卿 被告 羅宜涓
羅宜峯 共同 陳佳俊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六編號2、3、4關於「邁瑞企業有限公司投資62萬5000元」記載,應更正為「邁瑞企業有限公司投資12萬5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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