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自緝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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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自緝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六四О號
自訴人乙○○即中一小客車租賃行設臺中縣○○鄉○○路○段○○○號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六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六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侵占案件,前經檢察官受理同一案件,偵查在先,應為不受理判決,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