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五五號
上訴人A○○兼原
巳○黃○○寅○○上訴人q○○
d○○e○○U○○T○○玄○○宙○○ 謝永順 子○○p○○丑○○訴訟代理人辛○○上訴人X○○
宇○○訴訟代理人o○○上訴人天○○
W○○k○○l○○a○○u○○m○○c○○法定代理人b○○○
P○○亥○○○壬○○○癸○○○未○○午○○Q○○R○○w○○n○○○v○○i○○j○○r○○地○○○f○○戌○○○g○○辰○○○S○○ 鄭錦凌 E○○申○○○卯○○○D○○C○○K○○B○○J○○G○○I○○O○○L○○F○○M○○法定代理人N○○○上訴人H○○
乙○○丙○○庚○○己○○甲○○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戊○○被上訴人Y○○
酉○○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A○○、V○○分別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A○○為本件上訴人巳○○、h○○之承當訴訟人;准V○○為S○○之承當訴訟人。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繫屬中,原審被告巳○○就系爭坐落彰化縣○○鎮○○段第七九七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二0分之五,及原審被告h○○就同段第七九五、七九七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七二0分之五,均已出售予上訴人A○○,並移轉登記完畢;又原審被告 謝永和 已於原審判決前死亡,經原審法院裁定由其父S○○承受訴訟,而S○○復將其繼承取得謝永和前開第七九五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V○○,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茲據上訴人A○○、V○○分別聲請承當訴訟,均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上訴人A○○就原審被告玄○○、宙○○、Z○○、t○○、s○○等五人聲請承當訴訟部分,本院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准許在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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