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小字第九九四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王君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零肆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