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