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